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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宋元时期的法律(3)

2018-09-20 14:55来源:山东自考网
宋元时期的法律(3)

  第三节 刑罚变革
  一、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仗,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但也不无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二、刺配刑
  宋代初期,为了代替死刑,规定了“刺配刑”。“即杖其脊,又配役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三、凌迟
  宋代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凌迟刑又称鱼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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