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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4)

2018-09-20 15:11来源:山东自考网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4)

  第四节 司法体制改革
  一、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二、四级三审制
  根据《法院编制法》,清政府建立了新的四级三审制审判程序。自下而上有城(乡)谳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以及大理院四级,三审终审。
  三、领事裁判权与观审、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根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观审。
  所谓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西方列强强迫中国政府同意在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中,其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制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凡涉及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由本国领事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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