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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雅典民主制“宪法”(4)

2018-09-25 15:24来源:山东自考网
雅典民主制“宪法”(4)

  四、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公民在当时的人口总数中占极少数。雅典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过占总人口中的1/20.这明显地暴露出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及其局限性。
  2、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手工者停止生产,每隔10天去城效广场开会,仍有不少困难。至于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均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
  3、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根据规定,凡是通过投票或抽签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审查,查明候选人的品格是否符合担任公职的必要条件,以及本人的政治面貌。统治集团为了清除他们不中意的人,经常用这个办法达到预想的目的。
  多数职务是有报酬的,但最重要的、掌握实权的官职则无报酬。于是能够担任该职的必然是富有者或者上层分子,贫困者、下层群众实际上被剥夺这方面的权利。
  4、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称得上是民主制政体的主要标志,但是不能不注意到,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按照本阶级的意图来进行运转,他们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尽管雅典国家制定过民主制“宪法”,采用民主的管理形式,其本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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