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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时间: 2022-03-05 02:59:31    文章来源:上海自考   作者:采老师   点击: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考生在本市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是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一)中高级资格阶段报名时间:2017年3月13日10:00开始至3月17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7年3月28日10:00开始至3月31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8月29日10:00至9月4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考生报名时可直接在网上订购。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一)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对疑似雷同的试卷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三)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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