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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我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通知》(粤考委[2003]1号),我省从2003年上半年起在全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2014年12月,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明确了医学类专业不包含护理学专业,我省
经征询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现就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原主考学校中山大学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不再担任本专业主考学校,此前已选择中山大学为主考学校的考生,中山大学仍将按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负责其课程实践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学位授予等事项。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2010年4月长宁自学考试报名方式不受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限制,均可按规定报考。
凡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本科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主考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考生按规定的报名报考时间及要求,到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报考点,或通过互联网、电话报名报考。考生报名报考时须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
省考委负责组织考试、评卷、考籍管理、颁发课程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接受本地区考生的报名报考,并做好有关考务考籍工作。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指导下,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负责毕业论文及答辩工作,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需求的变化,优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结构,省考委可根据该专业在一定时期的报考情况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要求,适时停考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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