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上海启课自考网!为考生提供上海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上海教育考试院www.shmeea.edu.cn为准

自考热线:021-65378891

距25年4月上海自考第二周已经开始

距2504期上海自考成绩查询30

所在位置:上海自考 > 教育资讯> 【真题解析】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专升本线年)

【真题解析】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专升本线年)

时间: 2022-03-26 13:40:46    文章来源:上海自考   作者:采老师   点击:

  解析:《法学概论》中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是在宪法的章节(P59),第二段写了一通法国如何如何,一些同学凭模糊印象选了D那就做错了。是A选项伯里克利最早提出的哈哈。伯里克利在公元前431年一次演说中这样讲道: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也有学者认为是公元前六世纪某位奴隶主提出的,但不占主流。

  解析:见教材P16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造成损害便可不了了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尽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当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担任监护人时,由于其不可能随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其职能的公益性质,不对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儿子的监护人是甲,乙是受害人有啥责任?选项带乙BCD皆一眼错。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出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过错推定责任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选项中BCD都对,对于物业公司,并未出现怠于履行服务义务情形,故A错。

  解析:A选项是高中政治观点,观点基于法律本质是其阶级性。按教材来看,A是对的。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立法平等的宪法依据之一,所以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包括了立法上平等。这是学理观点,做题时采用教材观点比较好。B的文字表述太一看就是错。C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D也对,是形式上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

  解析:教材P98。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A错在除了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别的法律关系,比如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便存在部分重叠或交叉。B错在那叫行政法规而不是叫行政法。D错在那叫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不是叫行政法。啊这题目毕竟是回忆版,感觉选项怪怪的,看来还是要找机会公关一下教务老师获取官方版题目才给劲嗷。

  解析:教材P124。教材关于人体能否成为客体,表述有些绕——“有生命的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均不得危及人的生命”。或许旨在表达人体不能简单和尸体划上等号,但是“整体的人在不危及人的生命的前提下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也没能举出具体例子?我瞎猜也许是医患法律关系?这编者没有逻辑自恰啊!下次我笔记里查些文献稍微总结一下吧。C选项精神观念不是客体,因为可控制性不满足。此题和去年真题多选题非常像。

  解析:回忆版题目缺少法言法语风范的表述看多了脑壳痛。这题和前面单选题第七题很相像。是不是搞混了,一道题回忆出了两个版本?A错在事实的平等。B是对的但是表述很业余很不学术。C错在执法和法的实施,执法的都是行政主体,公民咋执法。法的实施同理。D行为能力不平等这种表述我一下子想不出怎么反驳。这什么破题。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上海自考

  (2)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在我国,判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人的年龄,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3)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三种: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是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擅自购买了贵重物品后,家长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2.赔偿。这是最经常、最普遍采取的国家责任形式。一切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形式:一是复原,即由侵权国将所损害的他国的事物恢复原状,如归还非法没收或掠夺来的财产,恢复被非法拆除或移动的边境界标等。二是物质或金钱赔偿,即给受害国以相应的物质补偿。货币支付是赔偿的一般方式。在恢复原状确实不可能的情况下,往往用赔偿来代替。

  (1)甲驾车将乙撞至昏迷不醒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乙伤亡之后果。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2)甲将乙的头按入水中许久的行为构成故意人罪。故意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人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甲将乙的头按入水中许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甲之前交通肇事致死的。故甲负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2016年9月30日,孙某、杨某、王某三人合伙经营公司,三人以合伙人名义向李某借了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还款,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一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履行期限届满,李某前去催债,三人相互推诿,均未按照约定还款,李某住所地为S市A区,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住所地分别为S市B区、C区、D区。

  答:( 1 )此处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孙某、杨某、王某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关系享有请求权,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故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李某分别同时向 B 区、 C 区、 D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该法院依职权将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中的其余二人追加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连带责任与必要共同诉讼模式理论上存有争议,第2问的解答是基于实务作出的判断。本人观点包括:①若法院不依职权追加,而是让当事人依申请参加,或有诉状中当事人漏列之风险;②民诉法并未直接规定连带责任案件诉讼形态确立为必要共同诉讼,然而普通共同诉讼无法反映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之牵连特性;③普通共同诉讼模式下亦存在债权人针对同一事实多次起诉滥用诉讼权利之虞)

热门推荐
  • 报名报考
  • 自考资料
  • 自考解答
  • 历年真题

扫描小程序选择报考专业

进入在线做题学习

查看了解自考专业

查询最新政策公告

进入历年真题学习

新手指南 真题题库 课程下载 自考优势 在线答疑 关于我们
img

微信公众号

img
img

微信交流群

img
img

微信客服

img

联系方式

img咨询电话:021-65378891

友情链接

河北成人高考 广东自考报名 山西成考报名 山东成人高考报名 江苏成考报名 上海成考报名 初中教育 中学生必备网 南京北大青鸟 企源知识库 法律条款